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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 时间:2023-11-03 19:45
  • 资料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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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规定》和《基准》)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于2023年10月25日印发,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范本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民族宗教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于2019年11月22日出台了《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附件《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粤民宗规〔2019〕1号,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和《标准》)。之后,我省于2020年4月修订了《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国家宗教局也陆续出台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补充细化。

  粤民宗规〔2019〕1号文件有效期届满时,省民族宗教委开展了《规定(试行)》及《标准》施行情况的评估,各地宗教事务部门普遍反映裁量阶次清晰,幅度区分准确,适用条件明确,符合执法实际,总体效果比较理想。因此,我委根据文件试行3年的情况,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0年以来新修订和出台的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参考浙江、北京、湖南、山东、江苏等省(市)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新修订《规定(试行)》和《标准》,并将名称修改为《规定》和《基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至七十四条。

  (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条。

  (四)规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是处罚裁量权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共二十条,主要结合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进行完善,内容包括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从重从轻减轻等裁量规则、裁量相关程序、保障和监督等。

  《基准》针对本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裁量权规范的拆分和细化,共计二十九条,主要基于《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梳理,此次修订增加了《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宗教局新出台规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全面囊括了我省宗教行政处罚事项。为便于基层宗教事务部门应用,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违反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实施主体等内容,个别无法划分违法程度的处罚事项也列入《基准》。参考国家宗教局《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以及兄弟省市的裁量标准,从违法人主观恶性、纠错态度、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四大方面考量,在处罚种类、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方面拟订裁量基准。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粤民宗规〔2019〕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粤民宗规〔20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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